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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高雄臨時工。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該條款並未對非“三性”崗位實施勞務派遣作禁止性規定,這就導致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其主營業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3] 隨著1995年《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我國已經消除‘正式工’、‘臨時工’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務派遣的濫用,導致了新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出現了新的‘正式員工’、‘被派遣勞動者’二元用工體制。在用工單位中,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第一線工作,為企業發展做出最直接貢獻,卻成為‘二等’員工群體。現在有一種‘逆向派遣’的怪像,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要求正式合台中臨時工同工與勞務簽訂派遣合同轉為勞務派遣工,再派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去。勞務派遣已經成為部分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一種途徑。[3]

  國外主要以“項目型”派遣或外包為主,占整個勞務派遣市場的7成以上。在這種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崗位因項目的設立而存在和結束,項目周期通常在12-15個星期左右,崗位人員在項目結束後就由勞務派遣到其他的項目工作。總體而言,以崗位而論,存在臨時性、專業性、輔助性等特征。[4]

  像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將100多個行業和崗位全部列出來,只有在範圍內的工種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屬於非法。[5]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尚元也建議,應該學習日本等國勞務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一一列舉出來。為此,他提出兩種方案:一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直接列舉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二是授權由國務院來規定,在修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台中人力派遣時對崗位範圍予以明確。[6]

  國外

  以日本為例,日本在勞動法規上對勞務派遣工的適用範圍進行了嚴格、細致的規定,將允許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嚴格限制在26類崗位之內,且將其中24類崗位的派遣服務時間限制在一年以內,即使重新簽訂派遣合同,工人派遣的總時間也限制在3年以下。

  日本《保障工人派遣業適當運行和改善派遣工人工作條件法》(簡稱“工人派遣法”)限定可派遣的工作包括:(1)信息處理系統開發或計算機程序的設計和制作;(2)機械、儀器和設備的設計和制圖;(3)廣播視聽設備的操作;(4)廣播節目制作等;(5)辦公設備如計算機、打字機和電傳機的操作台中粗工;(6)口譯、筆譯和速記;(7)管理人員秘書;(8)文書檔案和分類;(9)市場研究及結果分析;(10)會計;(11)海外貿易和國內商務文件起草;(12)需要高級專門技能的機器使用或操作;(13)室內、汽車站、碼頭和機場做游客迎送服務的導游;(14)為房屋提供清潔服務;(15)房屋設施的操作、檢查或維修;(16)房屋、場所來訪人員的接待和引導,或停車場管理;(17)研究和開發;(18)管理制度的研究或設計;(19)出版物編輯;(20)廣告設計;(21)內部裝飾業協調員;(22)廣播員;(23)辦公自動化設備介紹使用;(24)電話促銷;(25)接受用人單位機器或設備訂單,或促銷事務;(26)廣播節目背景或場景布置。[7]

  國內

  據全國總工會勞務調查顯示,全國勞務派遣職工在2009年達到2700萬人,在2011年達到3700萬人,占企業職工總數 13、1%。其中,國有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數量最多,占國有企業職工總數的16、2%。從行業分布看,絕大部分行業都使用勞務派遣工,其中電信、金融、石油、電力台中粗工、鐵路等系統最為嚴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都屬於勞務派遣。[4] 勞務派遣行業以保險行業、電力行業、建築行業為主。[8] 16、8%來源於城鎮,83、2%來自於農村。實施勞務派遣的崗位包括司機、文印室管理員、水電管理員和實訓室管理員崗位。[9] 在一些高校已經演變為教學科研一線、學生輔導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要崗位的‘人才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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