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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三性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台中粗工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上實施。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高雄臨時工六個月的工作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用工單位的輔助性崗位由用工單位根據所處行業和業務特點,提出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列表,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共同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接受監督。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第五條〔用工比例〕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用工單位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台中臨時工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六條〔不受三性崗位限制情形〕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聯合國系統組織代表台中人力派遣機構、外國新聞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常駐代表機構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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