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台中粗工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征,並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

  租賃與雇佣一樣更適用於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並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確表示高雄臨時工,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准。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台中臨時工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台中人力派遣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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