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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攜帶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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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員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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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以來,隨著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推行,台中人力派遣干部與工人的身份意識逐步得到淡化,但一種新的身份意識――“編內”與“編外”人員的身份差異意識卻在日益強化。“編內”人員享有體制內的一切基本保障和各種應有的待遇,而“編外”人員卻無法享受與“編內”人員同等的基本保障和待遇,在工資報酬、職業發展、社會保障等方面與“編內”人員嚴重不平等。[13] 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原則上采取勞務派遣形式。[14] 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使用管理招聘的駕駛員、食堂工作人員、維修人員、文印人員等,但其工資由勞務派遣代發。[15] 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的使用範圍越來越廣,從後勤保障崗位的門衛保安、清潔工、駕駛員等,到管理輔助崗位的打字員、文印、檔案員、協管員等,再到專業技術崗位的醫生、護士、教師、網管等,涉及的崗位已經不再局限於一般性的輔助崗位,而是呈現了一種向高層次發展的趨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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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部分央企台中臨時工甚至有超過2/3的員高雄臨時工工屬於勞務派遣。部分壟斷性行業的用工單位通過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壓縮正式員工編制的前提下,既保證了正式職工尤其是中高層管理人員享受盡可能高的工資待遇,又人為繞開工資總額控制這條“紅線”,使工資總額控制制度形同虛設。部分單位在用工中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並以“勞務費”形式支付其工資報酬,變相降低本單位工資實際支付額度,從而使“勞務費”成了部分國有企事台中人力派遣業單位逃避工資總額控制的“調節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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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高雄臨時工。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該條款並未對非“三性”崗位實施勞務派遣作禁止性規定,這就導致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其主營業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3] 隨著1995年《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我國已經消除‘正式工’、‘臨時工’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務派遣的濫用,導致了新的二元用工體制。《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出現了新的‘正式員工’、‘被派遣勞動者’二元用工體制。在用工單位中,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第一線工作,為企業發展做出最直接貢獻,卻成為‘二等’員工群體。現在有一種‘逆向派遣’的怪像,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要求正式合台中臨時工同工與勞務簽訂派遣合同轉為勞務派遣工,再派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去。勞務派遣已經成為部分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一種途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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